损失5000元以下车祸 4月1日起可自行协商
发表时间:2008-4-22

源自 市普法办

 

  损失5000元以下车祸 41日起可自行协商

——此举先在禅城实施,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认定的结果保险公司承认

 

核心提示:
   
41,在禅城区内发生损失5000元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车主可自行到附近事故快速处理中心解决,无需像以往那样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快速处理中心认定的结果4家大保险公司承认并给予理赔。昨天,佛山交警联合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将于41率先在禅城区内实施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若干规定》。待条件成熟后,此举有望在全市推广。

 交警
   
大部分车祸属小事故
    据佛山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的推出是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做法,以便民利民为主要出发点。
   
据介绍,2007年度禅城区内共发生2万多起交通事故,其中97%为一般或者轻微事故,小事故多发是造成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交警部门不得不花费大量警力进行处理。新办法的实施对于解放警力和提高道路通畅有重要意义。

 保险
   
保险公司支持新业务

   
佛山保险业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行业内4家占据机动车保险业务市场份额达80%的大保险公司均积极支持该业务,对于快速处理中心认定的事故结果和金额均能得到正常的确认并办理理赔。据悉,协会正在积极推进,以求让更多的保险公司支持新的事故处理措施。

 

物价
   
认定结果一般无异议
    "事故中发生损失超出5000元金额时,车主同样可以在快速处理中心内处理,有警方人员当场给予开具证明办理理赔。"佛山市价格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快速处理中心是多部门联合办公,处理一般事故的时候车主会免去"跑几次"的麻烦。对于快速处理中心认定的结果,由于有价格协会的介入,各大保险公司一般都无异议。

 

新规解读
    哪些情况适合使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
   
.佛山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外表损坏等车辆损失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含单方事故);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各方均在佛山市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或者商业性保险的; 
    
.当事人未购买保险,损失方向责任方索赔的;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车辆均能安全自行驾驶的; 
    
.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 
    
.单方事故,经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后,保险公司电话确认可以进行快速处理的; 
    
.当事人各方均自愿选择并承诺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进行查勘定损及事故认定,并且确认在服务点上班时间内到达的(上班时间:上午830~下午600)。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或者当事人各方自行协商未果的,均应立即报警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下车检查碰撞情况,第一时间向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告,必要时向110查询。 
    
.当事人各方均愿意自行协商处理时,请相互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是否真实,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
    
.核对证件无误,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协商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中的各项内容,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名确定。如当时无协议书,可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索取填写。
    
.当事人应该在48小时内共同前往就近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点办理查勘定损和认定手续。 
    
.当事人协商自愿放弃保险索偿的,可以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完成赔偿后自行驶离现场。
    
.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协议书或者事故认定书;
    
(2)机动车的行驶证及事故当事人的驾驶证; 
   
(3)交强险标志或者商业保险凭证; 
   
(4)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5)车辆维修发票。

 

提醒
    
.当事人在进行快速处理协商时应该尽可能利用相机或者手机拍摄事故现场,特别是细节需要定损的地方。
   
.主动掌握对方的各项真实信息,比如对方的手机号码等。 
   
.填写协议书时保证真实、准确和全面,不要有内容遗漏。 
   
.为保证双方均同时到快速处理服务点进行处理,建议在自愿的情况下交换有效证件。 
   
.需要为车辆索赔的车主请注意将撞坏的零件一同随车带走,定损时注意会同价格评估人员一起验车,共同协商赔偿事宜。 
   
.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有专业人员驻点,谎报交通事故企图骗保的人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车辆损失查勘和价格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分摊。 
   
.不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按照省公安厅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首页   普法动态  新法速递  法制热点  律师在线答疑  重要文件  政务公开  专题报道  法律机构查询  举案说法
你是第
0 0 0 9 4 0
位来客

建议采用Windows 2000 以上版本操作系统,1024x768或者更高屏幕分辨率 IE 5.5以上版本浏览器(启用Javascript)
佛山市普法领导小组主办  佛山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护  电话:0757-83321061 邮箱:fspufa@fssf.gov.cn
隐私保护  Copyright © 1997-2007 佛山市普法网版权所有 粤ICP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