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假冒商标行为
发表时间:2008-4-22

源自 市普法办

 

重罚假冒商标行为

 

2004510,三水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巡查到金本竹山厘南村南48号时,发现内有7名工人正在利用空气压缩机、红外收缩包装机、自动打罐机等设备加工生产“冷酸灵”牌牙膏。室内存有成品“冷酸灵”牌抗过敏水果香型、水晶型牙膏、“中华牌”、“高露洁”牌以及“佳洁士”牌草本型、晶莹薄荷型牙膏等80箱共11346只。此外还发现白色膏体2桶、绿色膏体27桶(每桶150斤)和各种品牌的牙膏包装箱1406个。经核对当事人已加工生产各品牌牙膏合共5368箱,涉案金额高达45.736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利权而且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证。

 

由于当事人杨某制售假冒牙膏数量多、涉案金额较大、案情严重,触犯了《刑法》,依据有关规定,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处理。最近,当事人被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假冒注册商标罪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它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符合以下条件: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此罪。这里的单位不一定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非法人组织。当单位构成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是“二罚制”。

 

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为了毁坏他人商品的信誉及获取某种利益、荣誉等也可。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警示:本案中,我们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商品社会条件下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追求正当的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则必将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因此,任何一个从事生产、加工、制造业者都不要有侥幸心理,要合法经营。

 

作为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要树立保护意识,发现注册商标被假冒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刑事诉讼中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被假冒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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