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打赢“六元官司”
发表时间:20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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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赢“六元官司”

案情回顾:

  2005年5月30日,保定市 女士到网通交小灵通费时,发现收费单上多了一项6元灵机e动费,营业员说该小灵通可能定制了信息服务,6元是定制短信的包月费用。女士回想了半天也不记得自己定制了什么短信服务,女士要求营业厅工作人员提供定制该项服务的详细记录,却被告知无法提供,退还费用的要求也被拒绝。女士一纸诉状将河北网通公司保定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收取的灵机e动费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05年12月12日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收费没有依据,返还原告6元钱。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

律师观点:

一、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依法双倍返还消费者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主观上是故意的;

2、客观上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收取灵机动费的收费资格却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14条更明确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照《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收费必须申领《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被上诉人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交上述依据,显然不具有收取增值电信费用的资格,被上诉人隐瞒上述事实向小灵通用户收取“灵机e动费”,已构成欺诈;二是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电信运营商明知小灵通用户接受短信是免费的,明知向接受短信的消费者收取费用是违法的,却自称依据石家庄新远望网络公司所谓的计费依据收取费用,故意隐瞒小灵通用户消费真实情况,违法收取费用。依然是欺诈行为。

  综上,被上诉人已构成民法中的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应双倍返还消费者。

二、关于赔礼道歉问题

  赔礼道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75条更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要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在众多的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中都有这样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欧典地板的总裁闫培金能在中央电视台公开向全国消费者赔礼道歉,中国网通公司保定网通分公司为什么就不能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所有的小灵通受害者公开致歉呢?

三、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思考

  造假制假已成为中国独具特色的低俗文化, “3.15”打假是永恒的话题。被上诉人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造假行为。假的东西之所以久打不绝、屡禁不止,本代理人认为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是:

1、社会诚信机制不健全,社会普遍缺乏诚信度,给了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以可乘之机;

2、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侵权主体侵权成本太低,使得消费者想维权又畏惧维权;(消费者维权的难点)。

3、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主体嚣张气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据此规定,电信主管行政机关对电信经营者具有监督管理权,对其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但时至今日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给消费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是今年“3.15”的主题,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电信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这不仅需要每一名消费者要勇敢的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立法机构完善立法,需要社会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更需要电信经营者遵守起码的商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像尊敬父母一样去尊重你的消费者,尊重你的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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