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办公益事业须经村民同意
发表时间: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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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办公益事业须经村民同意

 

   [案例]某村为方便村民行走,准备对上世纪80年代修的简陋的、已经坑坑洼洼的村路进行维修。由于村里经济不景气,拿不出钱,村委会决定由每位村民集资15元。然而,村委会的决定却遭到了部分村民的反对,他们认为村里不得随意向村民集资,村干部对此感到很委屈,他们筹资不是吃喝,而是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却得不到村民的理解。难道说为公益事业筹资也不行?

 

[说法]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及其办事的程序。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符合村民意愿的前提下,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法;(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该村向每位村民筹资15元,虽是用于村办公益事业,但因只由村委会决定,而没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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