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出租村礼堂 村民告赢村委会
发表时间:20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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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租村礼堂   村民告赢村委会

 

村委主任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私自租赁集体礼堂,被村民告上法院。最近,山东蓬莱市人民法院判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00311月,蓬莱市某村委会与该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大礼堂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04111~2006年12月31。200412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委会主任又私自与李某续签了为期20年的租赁合同。村民得知后,找到村委会要求解除续签合同,并于20071月委托王某等4人为村民代表,诉原村委会续签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经营方案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此续签合同明显侵害了村集体和村民利益,故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续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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