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 最高法院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
发表时间: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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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 最高法院如期收回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刑事法官大会上强调,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工作。一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二要坚定不移地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三要坚定不移地统一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和慎重,在经过两审程序审理的基础上,针对死刑案件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重大的调整,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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