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可直接受理县政府为被告案
发表时间:20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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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可直接受理县政府为被告案

    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实施。 其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这两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精神,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在目前我国审判工作还难以从体制上彻底实现独立的背景下,从管辖关口提高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不失为一种体制内的次优选择。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寻求“异地审判”,到此次司法解释提高“民告官”案件的管辖级别,都体现出司法机关自身谋求审判独立与公正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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